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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九十九年度預算籌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0980076633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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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分配本縣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政穩健,貫徹縣政計畫之推
動,提昇效益,達成施政目標,依據九十九年度中央及
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原則。

二、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預算收支除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核定額度分配成
案辦理外,審度縣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
,加強開源節流措施,通盤籌劃力求健全財政
務實編列,有效運用。

(二)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
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
(單位)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
計畫,並排列優先次序,落實推動中程計畫預算
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三)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
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
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之說明,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
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永
續經營之政策,各機關單位提報重要公共建設應
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財源,以利未來營運。

(四)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應先辦
理財務可行性評估,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
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
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及各級政府經
費分擔比例。

(五)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
共債務法所規定上限。

(六)國內人口結構已漸趨高齡化,本府於籌編預算收支
時,應考量人口結構變動對財政狀況之潛在影響,
審慎規劃支出額度,避免預算過度膨脹,且宜有因
應人口老化之中長程財務計畫,以減緩高齡化對財
政情勢之重大衝擊,改善財政惡化情勢。

三、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
為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與推
動稅制改革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度決
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實徵情形,審慎估計編列。

(二)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
由財政單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
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
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
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確實檢討
調整編列。各機關(單位)應積極開闢自治財源,補
助收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金額,核實編列。

(四)各機關(單位)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
經營管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以期提昇資源運用
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作推動各類公共建設之財
源。

四、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府各項支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本收支衡
平原則,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機關(單位)之
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

(二)公共投資應配合縣政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
並兼顧地區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
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穩定成長。關
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之
原則予以規劃,其具有自償性者,應依自償性公
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至於一般性土地
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
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三)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本府財政負
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
規劃辦理。

(四)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組織
改造相關規定及原則確實檢討內部單位之設置及
人力配置,並可增加毗鄰轄區相互合作,擇取共
同性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
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力求精簡。

(五)各機關(單位)預算員額之規劃,應依下列原則,考
量未來行政院及本府組織調整,所屬各機關(構)
配合精簡、整併、改隸、改制及裁撤情形,合理
配置人力,以維持員額零成長:

1、各機關因增設機關(構)或新興重大業務,
需請增預算員額者,須確實檢討現有人力運
用情形、經費支應能力,並先檢討由其他業
務萎縮之人力調整運用,現有人力確實無法
支應新增業務需要時,始基於人力及業務配
合原則,合理調整預算員額。

2、對於職掌業務相近、管轄轄區相同、未來本
府組織改造朝整併規劃,以及基於其他員額
管理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者
,優先檢討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並於
各該總量範圍內統籌移撥運用所需人力。

3、所屬機關裁撤或業務萎縮者,原配置人力應
配合減列,或由本府協調移撥至其他機關;
原基於未來政策推動或特定專案任務需要,
經核增員額,嗣因政策未實施,或專案任務
結束者,原核給員額應配合減列,或列超額
出缺不補。

4、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授權、工作簡化,或運用
志工(尤其是退休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
,或推動業務委託外包,擴大運用民間資源。

(六)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
研究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進用;計畫結束應即檢
討減列。

(七)各機關(單位)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
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應無待列管超額之職員、工
友、技工、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
為前提,從嚴核實進用。

(八)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
性運用人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
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
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要,擬進用工友、技
工或駕駛者,得由本機關工友、技工或駕駛
彼此間轉化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
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工作
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
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
「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
性工作分配」、「協助辦理未涉公權力業務」
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
力;並依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
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九)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
、加班、委辦計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外教育訓練
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
編列。

(十)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
或自治法規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外,餘應依「花
蓮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
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
使用需求者,應採購油氣雙燃料車;另本縣縣長、
議長、副縣長、副議長座車,得選購油電混合動力
車。至採購之車輛未有油電混合車及油氣雙燃料車
車種時,應以節能標章之車種為優先,其編列年度
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
數量。

(十一)各機關(單位)租賃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
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
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公務車輛,支援各項公
務所需,不敷調派支援者,以短程車資處理。少
部分位處偏遠地區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單位)
,應以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
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處理。

(十二)各機關(單位)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
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
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編列預算;如確
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
決定後,始得實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
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十三)各機關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所有計畫
之成本效益,並務實檢討停辦不具經濟效益、已
經過時或績效不彰之計畫,依施政優先順序在原
核定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重新配置資源。

五、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權型特種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
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
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
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昇經營
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
為目標;政事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
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源使用
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
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
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

(三)作業基金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品價格或
服務費率,並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其運作
結果,如有賸餘時,應依規定繳庫。

(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
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
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
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
列有關之預算。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
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
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用人成本;營業基金適
用員額合理化管理者,應本績效管理原則,彈性用
人,提升經營績效。營業基金營運發生虧損時,應
凍結員工調薪,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
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
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
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明確劃
分與公務預算編列範圍,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
用途者,始得編列基金預算。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
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預算之編製,應妥作
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
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
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
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
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
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
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八)特種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
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
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九)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
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
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六、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鄉(鎮、市)公所未另訂預算籌編
原則者,得比照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