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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99年度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主歲字第0980183922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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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
預算法」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
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
合預算編列,分配至「千元」。

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
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
,適時核實分配;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核實分配於實際
支付月份
,如因分配不當致計畫之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
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均由各該計畫承辦單位負責。

四、本縣99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以上二款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
再行辦理修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
款項是否繳庫以利縣庫調度。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
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
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全年度未分配數,不得往
後修正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
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金額),
送本府主計處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
再調整。

(二)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
自行核算辦理分配:

1、各機關單位: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考績獎金、年終
加發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2、各高中、國民中小學: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行政人員考績
獎金、年終加發獎金。

9月:教師考績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
使用年限屆滿月份之前。

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各7份
(本府各處8份,免編預算分配表)、以A4規格繕打並分別加
封面(本府各處免附封面)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核
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教育處、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及
各高中、國民中小學)由本府教育處編送主計處帳務科,
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審核人員,府外各機關(各戶政
事務所請民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最後由本
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第1期收支估計表及計畫實施估計明
細表(全年分2期,每半年為1期),以A4規格繕打7份,分
別加封面裝訂成冊,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本府
主計處
歲計科核辦;修正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99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