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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020912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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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學生成績之評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學校並
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
員會)研議及審查學生評量相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
之委員應由行政、教師及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其
組織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條  
學生成績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以下列方式
評量:

一、形成性平時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
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

二、總結性定期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
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三、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
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之
依據。

四、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
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
進行之評量。

第四條  
學校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定期評量之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但學校得視
需要自行增加,並得包括非紙筆測驗之評量。平時
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
求及學生日常表現自定之。
定期評量之次數及時間
由學校自行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

第五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獎
勵及輔導為原則,以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均衡發
展,並就下列評量方式採行三種以上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
訂之測驗評量。

二、口試:依口頭問答結果評量。

三、表演:依表演活動評量。

四、實作:依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
評量。

五、作業:依各種習作簿評量。

六、報告:依閱讀、觀察、實驗及調查等所得結
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

七、資料蒐集整理:依資料之蒐集、整理、分
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八、鑑賞:依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

九、晤談:依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生反
應情形評量。

十、實踐:依日常行為表現評量。

十一、檔案評量:依學生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
資料彙整後評量。

十二、其他評量方式。

前項評量方式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應另行衡酌其
學習優勢管道並彈性調整。

第六條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依教學計畫在學期
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
量結果並應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第七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百分制分數之量化紀錄
,不排名次,並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之方式為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量化紀錄得輔以文字描述,其評量內涵及結果
並得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及特殊
才能方面詳加說明,且提供具體建議。
學生定期評量
及平時評量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
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第八條  
學習領域依下列各領域評量: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五、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六、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民小學
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
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第九條  
學習領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

一、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
百分之五十。

二、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
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第十條  
日常生活表現依下列規定評量:

一、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
、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
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
、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
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學生出缺席狀況:

(一)以月份為單位,由學校統計彙整學生
出缺席情形紀錄。

(二)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依其事實予以
文字記錄,並聯繫家長。

三、獎懲:依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
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等
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班級服務、
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
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予
以文字記錄。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懲罰紀錄經依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第十一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依行為事實,就前
條所列各款規定紀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
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依其
行為事實記錄如有重大缺點時,應由輔導單位專案
輔導。

第十二條  
學生定期評量因故缺考並經准假者,應於銷假
後立即補考,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
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
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
,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
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
,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無故缺
考者,得經學校同意後參加補考。但其
評量成績以實得分數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日常生活表現及各學習
領域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第十四條  
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
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
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並依本辦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評定其成績。如學期
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
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
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
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以本縣校務行政成績系
統為主,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各班導師及相關人員
於學期末登錄於檢核表中;各學習領域成績之登記
處理,由各班導師及領域教師辦理。

第十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於實施定期
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

第十七條  
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均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
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每學期均有二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或
最末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符合下列各款,
並經評量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一)於任一學年內缺曠課節數未超過該
學年學習總節數三分之一,或應屆
畢業該學年缺曠課節數未超過該學
年學習總節數五分之一。

(二)經輔導銷過後未達三大過者(含折算
累計)。
成績不符前項規定者,發給
修業證明書。

第十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
維護學生權益原則,妥為保管以供查核。未經學校
、家長或學生同意,不得提供。

第十九條  
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
評量方式,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成績評量登錄相關表冊及處理資訊化系
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溯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