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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70097377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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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
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

三、本規定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
及日數。

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
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
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
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五、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活動日期,經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其返校總日數為2至3日,包含寒、暑假開
學前一週應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

六、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七、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者,應配合新
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八、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