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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模範父親代表評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 1110255735A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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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父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
              、客觀原則,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凡居住本縣滿三年以上者。(需附戶籍謄本)

2、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使其奮鬥有成。

3、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4、未曾當選為模範父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者。(佔15分)

2、堅忍刻苦,撫育子女或單親,殘障者子女有成,且對家庭社會具有貢獻者。(佔15分)

3、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20分)

4、孝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佔20分)

5、關心社區,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佔15分)

6、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佔15分)

三、選拔程序:

(一)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父親代表一人,惟其人口總數超過十
萬人者得增選一人。

(二)鄉鎮市模範父親代表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府立案較具公
信之社會團體負責推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鄉、鎮、市者為限),每一單位以一人為限
,並不得重複。

(三)各鄉鎮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校、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府立案較具公信之社會團體共同組
成評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需附評選委員
會議紀錄)

四、表揚方式:各鄉鎮市模範父親代表經推薦接受表揚者,由本府於父親節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