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
款利息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審核及補助作業,特依據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本補助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設籍於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本府
核(換)發或註記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於申請時,無自有住宅而首次購屋。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四倍。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未曾接受本補助或各政府機
關同性質之貸款(補助)。
(五)申請人或其同住扶養人經承貸金融機構徵信,具有
償貸能力。
(六)購屋契約簽訂日至申請日止,未逾五年期間,且經
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予七年以上之貸款。
(七)購屋之所有權登記,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所有權人
為限。但亦得以共有方式登記。
三、前點之同住扶養人,係指申請人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
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
救助法及相關規定之人口範圍及基準計算之。
四、本補助之預算及補助名額,於受理申請日前公告週知。受
理案件依收文順序編號排列,受理期間之申請案件逾公告
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抽籤結果除予公告外
,並於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覈實一次補助。
但最高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備妥下
列書表及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
戶清單。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房屋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前一年貸款明細影本。
(七)貸款餘額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如附件二)。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案之書表及證明文件尚未備齊者,由本府掛號郵務
送達方式通知申請人於送達後五日內(含送達當日)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倘有餘額,並按次一順位之申請案件予
以審查補助。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前一年
購屋貸款利息繳款證明書及收據,均為正本(如附件三)送
本府審核,審核通過者,逕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九、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助或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曾申領本府租賃房屋租金補
助或本補助。
(二)補助款核發前,申請人戶籍已遷離本縣或移轉所有權。
(三)其他違反本規定之情事。
十、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