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實施電子化差勤管理,
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一級單位副主管、縣長室機要秘書、
庶務科長及因業務需要簽奉縣長核准人員外,全體員工上、下班均應按時簽到退。
三、本府員工上、下班簽到退採臉部辨識機、線上差勤系統簽到退為主。
四、本府實施彈性上班,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班時間: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彈性時間:
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
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核心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六、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至少須有一人以上按時上班)
,以免集中於同一時段上班而影響業務執行或民眾洽公不便。
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依規定辦理
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十五分鐘內,親至人事處考核訓
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敘理由簽報單位主
管核准後更正。
八、當日上午上班時間選擇彈性上班,如下午欲請假半日人員,應於十二時以後補足上午
應上班四小時之時數。(例如:八時十分上班者須於十二時十分後簽退,以此類推)。
九、簽到退之管理:
(一)員工每日應簽到退二次,即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上班簽到時間上午七時二十分至
八時三十分,在七時二十分前簽到者,視同未簽到。上午七時二十分至八時之間簽
到者,仍自八時起計算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以後簽到者,則依實際簽到時間為上班
時間計算。下午下班自五時三十分起方可簽退。如遇重覆簽退情形,取最後簽退之
時間。各處如需下午上班簽到,俾利差勤管理,可專簽向人事處申請。
(二)因公臨時外出人員應事先辦妥公出手續,且仍需辦理簽到退。
(三)加班應由主管指派,除遇有緊急狀況不及事先填寫加班指派單外,均應於加班前填
寫線上加班指派單並由主管核准。上班日下班後加班者,應先簽退,加班開始再行
加班簽到,加班結束時再行加班簽退。未簽到退及未填報加班指派單者均不認定加
班。(星期假日加班者以上午八點為起點並須加班簽到退)。本府公務人員、聘僱
人員同一月份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小時,經合併後未滿一
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不同月份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四)上下班經查獲代簽到退者,除本人以曠職登記外,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予以懲處。
(五)為防止預先簽到退,本府設有監視攝錄影機,錄影核對及存證。
(六)忘記簽到退者,得申請忘刷卡證明單,並經主管證明確實準時到勤,一年以十二次
為限。
(七)請假單之起訖時間請依第四點第一款上班時間為請假基準,離開辦公場所皆需依規
定簽到退。
十、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簽到退由人事處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一、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員工差假除夜間及假日外,均
須覓妥職務代理人;為他人職務代理不得再請差假。
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公差之派遣及核准請假或休假,應負管制之責,每日差假人數不得
逾三分之二。但業務需要者,簽奉縣長核定者,得不受上開比例之限制。
十二、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本府員工出勤及辦公秩序如下:
(一)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節輕重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單位主管連
帶處分。
(二)嚴禁上班時間內提前用膳、擅離職守及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
及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單位同一年度內,經查核確有前項情形達三次者,單位主管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