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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疾字第 1130050563號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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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劃、協調及執行花蓮縣國內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維護漁港衛生安全,防範傳染病移入
    、傳出與即時因應快速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單位研訂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含括衛生安全事件之協調及特殊傳染病事件之因應。
   (二)確保漁港區域貨物、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建立漁港地區及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
       通報及處理機制。
   (三)督導漁港區域漁船、漁貨直銷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生安全,以及污染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能
       引起疾病的物質之清除處理。
   (四)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
   (五)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
   (六)協調漁港各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
   (七)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
   (八)因應衛生安全事件,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九)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送就醫服務。
   (十)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花蓮區漁會。
   (二)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花蓮港隊。
   (三)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第一二岸巡隊。
   (五)花蓮縣警察局。
   (六)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七)花蓮縣政府農業處。
   (八)花蓮縣消防局。
   (九)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花蓮縣衛生局
    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代表機關(單位)出任委員者,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
    代表出席,並得參與表決。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
    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函文各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協調、督導本縣漁港各相關機關及業者負責或配
    合執行相關措施。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及相關人員之出席、交通費用,由花蓮縣衛生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執行本小組
    各項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業務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