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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100年度家禽場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000001797A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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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實施100年度家禽場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加強家禽場防疫措施,防範高病原性流行性感冒發生,
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產業之永續經營。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花蓮縣轄內所有家禽場。

四、實施方法:

(一)避免野鳥、水禽及候鳥進入禽舍、飼料存放場所,每年9月至
翌年4月候鳥期應設置防鳥圍網之設備,並避免水禽及陸禽混
養於同一禽舍內。

(二)應加強自衛防疫工作,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
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
洗消毒。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可以用消毒劑殺滅,應加強養禽場消
毒工作,並配合「每週三全國消毒日」政策進行消毒。消毒
劑應至少一週更換一次以上。

(四)為避免不同種類家禽發生交互感染,運輸販賣時,不同種類
家禽的運輸籠不可混用,使用完畢應徹底洗淨消毒。

(五)勿至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國,勿逕入
禽舍內,應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回
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禽舍。

(六)飼養場所應備有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
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
種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
量情形)等事項,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且本府得隨
時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場內查核,並進行必要之採樣監測工作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七)雞隻若突然大量死亡,或呈現頭部水腫、雞冠肉垂腫大、無
羽毛處皮膚出血,鼻竇腫脹、精神沉鬱、羽毛不整、採食及
飲水量減少,請即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
(電話:822-7431;禽流感諮詢專線:823-6114,免付費電
話:0800-220005)。

(八)家禽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病
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車輛
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九)本國現為非疫區,不需使用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應拒絕使
用非法疫苗。

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配合並協助辦理,不
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致家禽發生疫病而
遭受撲殺時,將不予補償,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
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