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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畜牧養殖業再生綠能推動計畫示範場址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00076031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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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補助養豬畜牧及水產養殖業
(以下簡稱畜牧養殖業者),運用自有資源,建立養豬再生綠能技術
,改善臭味及廢水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畜牧養殖業再生綠能推動計畫,係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
)行政區內之畜牧養殖業者,自行提出臭味及廢水改善措施,以達成
省水減污及資源循環目標之計畫。

三、本要點獎勵補助對象為經本局遴選為優良再生綠能推動計畫之畜牧
養殖業,其推動計畫之場址稱為示範場址。

四、示範場址之家數正取至少為兩家,備取最多為五家,其必須條件如
下:

(一)本縣列管之畜牧養殖業者。

(二)二年內未曾獲環保單位相關再生綠能改善設備補助經費者。

(三)具推動再生綠能潛勢之畜牧養殖業者。

五、示範場址之補助經費比例與遞補原則如下:

(一)本局補助示範場址所提建置再生綠能計畫之部分經費(補助經
費比例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且單一示範場只補助金
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示範場址需自行提撥其餘之經費。

(二)示範場址之畜牧養殖業者放棄補助或本局補助經費未達預算金
額,則由備取畜牧養殖業遞補。

六、示範場址需配合本局辦理觀摩及宣導活動。

七、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補助之畜牧養殖業者,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逕寄本
局水污染防治科
:

1、申請表(附表一)。

2、牧場登記證、飼養登記證或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魚業登記證
影本
(澤醫檢附)

3、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影本。

4、再生綠能推動計畫施工計畫書(附表二)。

5、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送件後,本局或評選委員得要求,補送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期限:壹百年五月十日,以郵戳或本局收文章為憑。

八、示範場址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本局依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核。

2、資格審核通過者,進行養豬廢水現場功能性稽查。若參與遴
選之業者半年內已接受過本局之養豬廢水現場功能性稽查,
得以該次查核資料作為決選之評選依據。

3、歷次廢水定期檢測申報紀錄。

(二)決選:

1、初審: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三人及政府代表二人組成決選
委員會,依據申請文件及養豬廢水現場功能性稽查文件進行
書面審查,選出適量畜牧養殖業者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並與畜牧養殖業者進行訪談。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示範場址,並決
定補助款比例及金額。

九、示範場址評選標準及應過濾事項如下:

(一)資格暨書面審查,佔總百分之二十

1、資格及申請文件完整性。

2、污染防治設備操作及維護情形。

3、歷次廢水定期檢測申報結果。

4、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二)再生綠能推動計畫施工計畫書,佔總百分之四十

1、改善措施之創新性與可行性。

2、具體改善效益潛勢。

3、經費可行性及合理性。

4、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三)現場訪實地訪查,佔總百分之四十

1、畜牧養殖業者場址之環境管理現況。

2、畜牧養殖業水污染防治措施操作情形。

3、畜牧養殖業的態度與決心。

4、改善措施(設備)的適切性及可行性。

十、補助經費之核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畜牧養殖業者獲選為示範場址並於本局簽約者,提出採購合約
及估價單,核撥百分之四十補助款,完工後經本局進行功能測試
及驗收,並於規定期間提具所有單據,依相關法規經費核銷有關
程序核銷完成,本局另核撥百分之六十補助款。

(二)前項補助款之使用,應專用於再生綠能推動計畫,不得擅自挪
用。

(三)未依遴選所提之施工計畫書進行施工,經本局不定期查核有重
大缺失、未通過完工後之功能測試與驗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進
行經費核銷者,本局剩餘之補助金額不予核撥外,已核撥之補助
金額應予繳回。

十一、示範場址需應計畫執行期間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查核,查核重點如
下:

(一)示範場址是否依再生綠能計畫書進行施工。

(二)是否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重大情事發生。

(三)施工前後進行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及懸浮固體與空氣中臭
味檢測。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