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
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
使特殊教育工作確實有效推行,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以下簡稱支持網絡)。
支持網絡之組織,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二、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
三、本府特教輔導團。
四、本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
五、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第一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執掌者,本府得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三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
及輔導。
三、特教輔導團:提供學校直接及間接服務,協助規劃教
師進修、研習、研究,配合辦理本縣特殊教育評鑑及訪
視輔導事宜。
四、特殊教育專業團隊:
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支援服務,結合醫療、特殊
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服務。
五、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
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
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
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與建議。
第 四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
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本府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
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及合作,並規劃、
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
二、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
利用文書、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