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使用e
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並確保
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
四之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備妥本人之自然人憑
證及填具申請書(附件一),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核可後,向本府
社會處 (以下簡稱社會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授權使用。
三、申請者以社會救助業務相關人員為限,其因職務調整或離職,應主動
提出變更之申請。
四、申請者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查詢系統,並對其自然人憑證
及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
五、申請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勞保查詢系統或鎖
定電腦,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申請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並依原申請目的使
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七、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按月將查調紀錄陳核
表(附件二)送社會處彙整,並經機關首長核閱後存查。
八、社會處應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查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情形,使用單位
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九、社會處設管理人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使用之受理申請、管理及稽
查作業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