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貧
困學生、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使其安
心就學,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
教育法第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定本教科書:系指經國立編譯館審定通過之教科書。
(二)貧困學生:指其家庭為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及低
收入戶,並於國民中小學就讀之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指戶口資料之身分註記欄有原住民戳記之學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輔導委員會核定身心障礙之學生。
(五)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情形符
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者之子女。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且全戶戶籍設於本縣之貧困學生、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同時符合多項申請減免或補助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之身分者,僅能擇
一辦理;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費及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
免及補助。
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轉學生已領有本要點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減免及補助標準:
(一)減免:公立國民中小學之貧困學生、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
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經審查認定後,逕予減免當年度上下學期
繳費三聯單列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
(二)補助: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由各校至學籍系統教科書補
助統計登錄後,列印補助金額統計表,繕造並檢具申請學生之
名冊及原始憑證,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補助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
七、申請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減免及補助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立國民中小學:減免之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於學籍系統之教
科書補助統計表上登錄後,自學籍系統列印核定表,核章後傳
真至本府教育處,俾便統計及彙編下年度預算。
(二)私立及國立大學附設小學:由學校於校務系統上登錄後,自校
務系統列印補助統計表並附學校收款收據(加蓋關防),備文
送本府教育處審核。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
自二月十一日至三月十日止。
八、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確實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請,除追繳
所補助或減免費用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