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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0020534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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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及補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
之就學費用,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及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
減免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情形符
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之子女。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及學分費。

三、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
額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二十萬元者,得申請減免或補助就
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ㄧ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ㄧ方或法
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成員具國民中學、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或軍人身分者,
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或補
助:

(一)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
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或補助
之就學費用,不予追繳。但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或退
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業經減免或補助之就學費用,不得重複請
領。

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縣立高中職就學費用減免基準如附表一。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前項第二款停止適用,補助基準修正如附表三。

六、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就學費用減免或補助之申請程序,由學生、學生家長或導師填
具申請表一份(如附表四)並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
審查無訛後,由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件、印領清冊(如附表五
)及領據(如附表六)(加蓋關防)各一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
處審核。

(二)前項申請人應檢附證件內容如下: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
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
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止;第二學期自
  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或補助;已減免或
 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請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八、本要點自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