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五十六條、第
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相關規定訂定。
二、目的:
(一)提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外安置較佳選擇方案,避免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於機構
或寄養家庭所造成之疏離感,維繫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與家族親屬之情感連結。
(二)增加家外安置親屬照顧數量,降低機構安置量,以利提升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照護品質。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對於家庭遭變故或需被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經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員評估
適宜委託之對象(以下簡稱受託人)如左:
1.兒童及少年之親屬。
2.兒童及少年關係密切之人。
3.兒童及少年情感聯繫緊密之人。
4.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
(二)原住民族之兒童及少年個案應以安置於原住民族之親屬家庭為限。
(三)非屬前兩款委託案件者,得以專簽核准。
(四)補助期限以二年為原則,但必要時,需專簽核准延長。
四、委託安置費補助標準:(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一)每案每月補助比照本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之寄養費用辦理,安置期間未達一個月
者,按實際寄養日數三十分之一比例撥付。
(二)請領特殊或身障安置費用:
兒童及少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或發展遲緩證明需特殊治療者(需附診斷書)。
五、補助方式及事項:
由本府或委託機構每月發給委託安置費予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家外安置親屬委託安置 費包括兒童
及少年保護個案健保費、服裝費及國民教育學雜費等。
六、家外安置親屬及受託人應配合事項:
(一)非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由其父母或照顧人和家外安置親屬及受託人簽具 親屬安置照
顧契約。
(二)接受與本府或委託機構訂定契約,約定雙方義務與責任。
(三)配合本府或委託機構安排親子會面。
(四)接受本府或委託機構每月面談訪視一次及每月二次以上電話聯繫,並得視需要增加訪視及電
話聯繫次數。
(五)配合參加親職講座、課程及活動。
(六)配合本府或委託機構安排之家務、育兒指導及其他支持性資源介入。
(七)接受本府或委託機構督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