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
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第九條規定及本
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七條
規定,設置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獎
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
法及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
辦法之規定審查申請者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核定給予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及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之序列。
(三)處理及審議本獎助學金審查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科長。
(二)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就學輔導會業務承辦人一人。
(三)本縣資賦優異學生業務承辦人一人。
(四)本縣北區、中區及南區特教資源中心主任。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兩人。
四、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提供資料報告或說
明。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