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公用頻道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觀公字第1000184510A號 函
法規體系: 觀光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公用頻道(以下簡
稱公用頻道)使用、凝聚社區意識、協助社區發展、促進多元文化及
保障民眾表達意見之管道宣導公用頻道使用權之觀念,並為避免頻道
資源閒置特設置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公用頻道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公用頻道,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
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政
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及社教性等節目
之專用頻道。

三、本會任務為推廣公用頻道使用。

四、本會置委員人數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觀光暨
公共事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系統業者、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
單位遴聘擔任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聘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公用頻道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涉及商業、政治或圖
利私人之內容。

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本縣相關機關、學校、
社團及民眾等代表列席與會。

八、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公共事務科(以下簡
稱公共事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會務,置
幹事二人至三人,由相關人員兼任之,處理本會事務。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出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相關經費由公共事務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
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