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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度畜犬絕育補助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00023412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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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22日止。

二、實施目的:鼓勵縣民主動將其管領之犬隻完成外科絕育手術及寵物登記
,以落實本縣寵物管理工作,減少流浪犬數量。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犬隻所有人,該犬隻必須完成寵物登記及有效期限內
之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
,始得申請。

(二)其犬隻飼養地點為花蓮縣,且由本縣領有開業證書之開業動物醫
院進行絕育手術,該犬隻必須完成寵物登記及有效期限內之狂犬
病預防注射,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
得申請。

四、請領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地址:97058花蓮市瑞美路五號、電
話:03-8227431*106或107)

五、補助金額:

(一)家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300元整,雌犬每頭補助700元整。

(二)向本縣流浪犬中途之家領養之流浪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600元
整,雌犬每頭補助1,500元整。

六、補助名額:按備齊應備文件送件申請先後順序(不分家犬、流浪犬)核
發補助費,俟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七、申請期限:於公告實施日期內為其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
外科絕育手術(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之犬隻,其飼主
(與寵物登記所有人相同)應於101年12月22日(郵戳為憑)前提出申請,
若有資料缺漏或須補件者,請於通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逾期不
予補助。

八、應備文件:

(一)經施術單位簽具絕育手術動物之「花蓮縣犬絕育補助款申請
證明書」。

(二)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流浪犬領養切結書(家犬免附)。

(三)絕育手術動物所有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九、請領步驟:

(一)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以及各鄉鎮市公所領取「花蓮縣犬絕育補助
款申請證明書」空白表格,或上http://acdc.hl.gov.tw/index.php網站
下載該申請表。

(二)由領有開業證書之開業動物醫院為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
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

(三)備齊前揭文件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絕育補助」
等字樣)或親自送至本縣動植物防疫所。

(四)本縣動植物防疫所於完成審核後,即通知申請人領取。

十、本絕育補助申請案,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案件之實
際情況,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上述情事,本縣動植
物防疫所得原件退還不予受理,並不給付任何款項。

十一、若有未盡事宜,逕依本縣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