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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管字第1010027856B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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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劃定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之區域範
 圍,並妥適分配法定權限,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附表)

三、違反本要點公告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要點公告之行為人,得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進行勸
  導,勸導無效時逕行舉發。但遇緊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
  單勸導時,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各執行機關(構)開具之舉發通知單(第二聯)
  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
  繳納罰鍰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執行機關(構),應先提出
  答辯所需之相關事責、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並依訴
  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本縣及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製發臨時通行證。但
  執行公務之軍、警、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得持公務識別證或
  身分證明文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