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提供就學輔導,並建立心理評量專業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各教育階段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含轉介前介
入輔導):
1、家長、教師或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發掘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應視各障礙
需要進行一般教育輔導後,再轉介服務該校之特教教師進行初篩評量工作。
2、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個案會議(限
教保服務機構),確認學生具有特殊需求後,再向花蓮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特殊教育鑑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教保服務機構)各教育階段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1、鑑輔會接受學校送件,審核後派案予心評教師,進行測驗評量及質性資料蒐集並完成
鑑定安置報告書。
2、鑑輔會每學期召開分區審查會議,審查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報告書及相關佐證
資料,確認學生障礙類別、特殊教育需求及安置建議。
3、函知學校審查結果,並轉發家長建議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將回條逕送鑑輔會。
4、鑑輔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核定分區審查會議結果,並針對分區審查結果有疑義之申覆
個案,邀請家長及學校代表與會說明。
5、學生經鑑輔會研判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提供其所需教學及輔導服務,原則以
一學期為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新評估與安置:
1、經鑑輔會鑑定與安置後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每年評估其安置之適切性,遇障礙情形改
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本
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本府為求特殊教育服務得以銜接,除定期要求學校於每年個
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評估外,於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轉銜時亦應進行重新評估,相關單
位須主動辦理重新評估之事宜。
2、跨階段轉銜重新評估:
(1)針對學前大班、國民小學六年級、國民中學八年級及高級中學一年級之身心障礙學
生進行重新評估、鑑定與安置。
(2)每學年第一學期針對學前大班及國民小學六年級;第二學期針對國民中學八年級及
高級中學一年級進行重新評估,於鑑輔會之分區審查會議審查後,函知學校審查結
果,並轉發家長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將回條逕送鑑輔會,進行鑑定安置。
(3)心評教師於分區審查會議應提供前目學生之個案重新評估報告書(或一年內鑑定安
置報告書)、該學年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學習或輔導資料。
3、身心障礙學生得視其安置適切性,依本縣重新安置流程申請重新安置。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因情緒或行為問題嚴重影響學校生活適應者,學校得召開特
推會,訂定介入計畫且暫時調整其安置環境並報本府核定,時間以一個月為限。如需延
長者,依本縣重新安置流程申請重新安置。
(四)身心障礙學生安置:
1、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依其鑑定結果,以就近入學安置為原則,若國民教育
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鑑輔會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依其鑑定結果,以適性安置為原則。
(五)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鑑定安置會議後,鑑輔會應針對學生特殊需求,提供學校教學與
輔導之具體建議。
三、資賦優異類學生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
(一)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與安置:
1、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實施對象:設籍本縣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賦優異兒童。
(2)安置:經鑑定通過後,得依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入學分發作業要
點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2、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1)實施對象:設籍並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
(2)安置:依通過項目學科成就測驗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
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全部學科
(學習領域)跳級進行安置。
3、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
(1)實施對象:設籍並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至四年級之學生。
(2)安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4、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
(1)實施對象採入學前鑑定:設籍且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六年級之學生。
(2)安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普通班並提供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服務或特殊教育方案。
5、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學生:
(1)實施對象:設籍並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2)安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普通班並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二)資賦優異學生就學輔導: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
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三)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資賦優異學生得視其安置適切性,依本縣重新安置流程申請重新安
置。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心評教師,其資格及權利義務如下:
(一)心評教師資格
1、校級心評教師:本縣合格特殊教育班級教師接受校級心評教師培訓通過,始為校級心評教
師,並核發證書。
2、區級心評教師:取得校級心評教師資格之合格特教教師,採志願或本府遴派方式完成區級
心評教師培訓通過,始為區級心評教師,並核發聘書。
(二)心評教師權利義務:
1、心評教師應接受鑑輔會派案,進行測驗實施、資料蒐集等評估工作,並完成鑑定安置報告書。
2、心評教師撰寫之鑑定安置報告書經核定後,每份得支領新臺幣一千元工作費(包含施測費六百
元與鑑定安置報告書撰寫費四百元)。
3、心評教師每學年參與鑑定工作達一定標準者,由本府專案陳核敘獎。
4、心評教師以每週計入授課節數之鑑定諮詢課程執行鑑定工作為原則,每位校外個案給予一天
公假,得分別以兩個時段執行,無排定每週計入授課節數鑑定諮詢課程之心評教師亦同,惟
課務自理;每位校內個案給予半天公假,得分次以時計申請,無排定每週計入授課節數鑑定
諮詢課程之心評教師亦同,惟課務自理。
5、心評教師得依服務工作績效,於特殊教育評鑑之個人特色項目中予以加分。
6、心評教師得優先遴聘為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優先報名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並擇優選派教
育參訪及推薦本縣優良特殊教育教師。
7、區級心評教師應參與鑑輔會分區審查會議,另視需要協助指導校級心評教師執行鑑定安置相
關工作。
(三)凡本縣任教於各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型中之合格正式特教教師,均有義務參與校級心評人員培訓並
執行各校所交付之心評工作。
(四)本府就心評教師之培訓課程、認證及工作內容等項目,另行訂定「花蓮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
認證暨接案程序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