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核定之「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推廣永續利用資源再生觀念,鼓勵事業單位生產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等環境衝
擊較少之產品,進而帶動綠色消費模式,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受評單位(機關):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執行單位(機關):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
(三)綠色採購: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發布之「機關
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相關規定,所為之「環境保護產品」採購行為。
(四)環境保護產品:依據「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
四條、第六條條文內容,環境保護產品(以下簡稱環保產品)分為如下三類:
1、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取得我國
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2、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
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3、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
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環保產品名單得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網址: https://greenliving.epa.gov.tw/)查閱。
三、執行單位(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推動綠色採購:
(一)執行單位(機關)於辦理採購案件(共同供應案)時,若該採購標的物效能相同或相
似之產品屬環保產品者,應將環保產品規格納入招標規格標準內,並以優先採購為
原則。若因其他因素無法將環保產品列入採購範圍內,須註明原因並需報經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執行單位(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若屬環保產品採購,除於公告上敘明「本採購案歡迎
環境保護產品廠商參與投標」外,另應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標案性質擇其中一款載於招標文件,並以選擇第一款「非環保產
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
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為原則。
(三)辦理採購案件時,其行政(總務)主辦人員須對採購標的加以審核控管是否得以適
用環保產品,並建議優先使用。
(四)辦理採購應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作業分工:
(一)辦理教育宣導:
1、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針對各執行單位(機關)之採購人員,分期辦
理綠色採購作業訓練講習班,提升採購人員對環境保護產品之認知,瞭解國內
外綠色採購現況及發展趨勢。
2、執行單位(機關)舉辦業務宣導活動時應加強推廣綠色採購及綠色消費,另應提供
單位內同仁綠色採購相關資訊。
(二)結合政府資源活絡民間綠色消費市場:執行單位(機關)(含委外計畫)採購實體宣導
品、競賽獎品、禮品、相關贈品及紀念品時等,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三)加強機關綠色採購管控及綠色消費資訊傳播:執行單位(機關)應落實綠色採購成果網
路申報系統「季確認功能」,逐筆核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匯入資料及自行招標、採購
登錄之採購資料,並於每季期限內進行「申報資料確認」作業,提供正確綠色採購成
果。
(四)落實督導管理工作:受評單位應訂定綠色採購計畫、加強採購流程及管理所屬綠色採
購執行成效。
1、民政處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2、地政處督導所屬地政事務所配合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3、警察局督導所屬分局、派出所配合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
4、消防局督導所屬分隊配合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5、衛生局督導所屬衛生所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6、教育處督導所屬各級學校及體育場配合推動機關綠色採購工作。
五、績效評核方式:
(一)本要點之考核採年終考核方式,由環保局於每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受評單位(機關)
之「機關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金額統計表」(如附表一)完成績效評核行政作業。
(二)總分加減分部分:
承辦人員對於機關綠色採購熟悉度,以各機關(單位)、學校有採購紀錄之帳號測驗平均
分數(四捨五入至整數位)七十分以下(含七十分),扣總分一分;七十一分以上八十分以
下,不予加減分;八十一分以上九十分以下,加總分一分;九十一分以上一百分以下
,加總分二分。
(三)評核標準:
1、環保局就受評單位申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之「機關採購環境保
護產品金額統計表」進行評核。
2、評核總分為一百分:「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占百分之一百。
3、上述二項指標之評核分數,經加總後即為各受評單位(機關)之評核總分。
4、評分等第級距:
(1)優等:應符合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且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年度目
標值(百分之九十五),倘有採購「二段式省水馬桶」皆採購到環保標章產品(原
始分數經加減分後以一百分為上限值)。
(2)甲等:應符合績效評核成績八十分以上。
(3)乙等:績效評核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績效評核成績為未滿七十分。
六、獎勵及懲處措施:
獎懲規定:主管及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辦理績效評核獎懲。
(一)優等:記功一次(每一機關獎勵上限為記功二次或嘉獎六次)。
(二)甲等:嘉獎二次(每一機關獎勵上限為嘉獎四次)。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須於文到後兩週內函復改善檢討報告。
七、本要點經奉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