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
時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
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
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
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離島、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
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海象、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
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
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
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
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
全存量應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
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本府應督導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
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
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
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
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可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
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
量所需。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
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
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及汽油、柴油等,視實際需要
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
、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
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
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鎮、市)公所指定專
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
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
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補
日數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
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
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
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
,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
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
,由本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