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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20011003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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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審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作業要
點(下稱本要點)。


 

貳、「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定義

本要點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下稱本服務)係指提供國民小學
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
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對象

花蓮縣(下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
人)或團體辦理兒童課照顧服務中心(下稱課後照顧中心)應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
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及改制流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及改制手續,應依本要點及建築
、衛生、消防相關法規辦理籌備完竣,經花蓮縣政府(下稱本府)
經會同教育、建築、衛生、消防等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後,不符規定
者,得退回申請人補正;認符合者,由本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課
後照顧中心應懸掛於該中心辦公室明顯之處所,始得招生。


 

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申請立案及改制表件
 

一、應備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立案申請,並提供
相關文件正本供本府查驗(每一證明文件請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蓋負責人私章) :


 

 

項目

說明

表件

申請書

 

附件一(1)

設立許可申請表

1.       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2.       負責人應檢附其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請提供負責人2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以製作設立許可證書使用。

附件一(2)

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附件一(3)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1.       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2.       依建設處核准圖繪製,須經建築師核算及用印。

附件一(4-1)

附件一(4-2)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       土地部分: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2.       築物部分: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依建設處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繪製,並檢具審查核可公文影本)。

3.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4.       消防部份:檢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影本(另中心室內樓地板總面200㎡以上應設立由主管級擔任之防火管理人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一(5-1)

附件一(5-2)

附件一(5-3)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附件一(6)

預算表

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附件一(7)

組織表、人事規章、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1.       含組織架構表、中心人員名冊、工作項目及福利、收退費基準(書面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範本)及服務規定。

2.       檢附所有人員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表(或體格檢查表)影本、身份證正反影本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3.       所有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一般體檢項目合格,始得僱用。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及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廚工人員應加檢A肝、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及傷寒等食品衛生應檢項目。

附件一(8-1)

附件一(8-2)

附件一(8-3)

附件一(8-4)

附件一(8-5)

附件一(8-6)

附件一(8-7)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名義辦理新台幣二十萬元1年期定存單,並設定本府為質權人。

附件一(9)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每1人身體傷亡:二百萬元

2.每1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3.每1人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附件一(10)

十一

中心印鑑印模單

 

附件一(11)

十二

委託他人代辦委託書

如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附件一(12)

十三

法人或團體設立應注意事項

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本縣課後托育中心,應備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改制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正本供本府查驗(每一證明文件請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負責人私章),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改制完成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項目

說明

表件

申請書

 

附件二(1)

改制許可申請表

 

1.       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2.       負責人應檢附其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請提供負責人二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二張以製作設立許可證書使用。

附件二(2)

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資格之文件。

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二(3-1)

附件二(3-2)

附件二(3-3)

書面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範本)

 

附件二(4)

原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請檢附正本供查驗及影本各一份。

 

建物核准平面藍圖影本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單影本

一、每1人身體傷亡:200萬元

二、每1事故身體傷亡:1000萬元

三、每1人事故財產損失:200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2400萬元

附件二(5)

建物公安申報結果通知書   

1.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或改善完竣證明文件。

2.       但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但經建設處通知首次檢查及申報期間為申請改制日以後,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以該證明文件替代之。

 

中心印鑑印模表

 

附件二(6)

委託他人代辦委託書

如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附件二(7)


陸、課後照顧中心名稱、招牌及核發許可證書流程:

一、中心名稱:

(一)公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名
稱;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
名稱。

(二)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
        有關之名稱。

(三)私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花蓮縣及私立二詞並得冠以該私人
        、團體之姓名或名稱。

(四)花蓮縣之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由同一私
人或團體設立者,得使用相同名稱,並加註足資分辨之文字。

(五)中心名稱應依照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二、中心招牌:

(一)廣告招牌之設置應包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字樣及
        立案字號。

(二)立案字號為設立許可字號(取得設立許可文號後再行更換招牌)。招牌不可有School、文教中心、補習班、機構、學苑等字眼。

三、核發許可證書:

請於設立許可函送達三十日內檢附招牌完竣照片、中心印鑑印模
(中心印信及主任章),帶負責人私章至本府領取設立許可證書。


 

柒、附則: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