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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客輔字第 1110255585A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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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客家文化,活絡客家文化藝術創作,並促進藝
    文展覽場地充分利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展覽分為申請展覽及邀請展覽兩種。

三、展覽場地:本館展示室及廊道等周邊區域。(如附表一)

四、申請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含社團、機關、學校等)。

五、申請類別:
   (一)西畫類: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版畫等。
   (二)國畫類:書法、篆刻、水墨、彩墨等。
   (三)雕塑類:各種木材、金屬等。
   (四)攝影類:各類攝影。
   (五)工藝類:竹器、陶藝、棉布織品、壓花、複合媒材等。
   (六)學生創作類:各級學校畢業美展類作品。
   (七)收藏類:各項文物或有特殊紀念價值之收藏品。
   (八)其他:其他適合陳列之具有客家文化推廣教育性質之藝術創作品。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請填妥申請表,並檢具相關展示資料,於展覽開始一個月前向本府申請。
   (二)每檔展出期間原則上為一個月,本府得視情況需要調整檔期。
   (三)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即以書面通知安排展出之檔期。
   (四)本府得邀請具專業或知名之個人、機關團體舉辦展示活動,並安排展期。
   (五)申請者應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二個月通知
       俾利安排或調整其他檔期;若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不如期展出,亦不通
       知者,二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七、申請者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應敘明申請人(含團體)、身份證字號(立案字號)、聯絡資
        訊、展出名稱、作品件數、展出類別、展出時間、個人資料或團體介紹、創作
        理念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個人:身分證正反面。
        2、團體:立案證明書、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三)展覽作品清單(如附表三):應敘明創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媒材、作品照
        片或電子檔等。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農曆除夕、農曆春節及清明節休館。
    (二)通過本館審查並展出者,經推薦獲同意,得在本館以外之縣內相關館場巡迴展
        覽。
    (三)為鼓勵客家新秀創作及創作具客家元素者,優先安排展出並以二人聯展為原則。
    (四)展示室之佈置應會同本府業務承辦人員共同協商後,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並
        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佈置,展覽結束當日下午二時至五時前恢復場地並
        運回展品,逾期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五)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期間作品之保管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館展示
        室及廊道等周邊區域裝設監視器,協助展品監視事宜。
    (六)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工具可向本館借用,標示卡由本館提供。
    (七)展出者自行印製之請柬或展覽簡介內容須經本府認可。
    (八)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九)展出者應配合辦理開幕茶會等相關活動。
    (十)經依本須知核定之申請展,除有特別規定,應依本府及中央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展覽如遇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府協商另行安排展覽期間、地點或
          取銷檔期。
    (十二)願遵守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且自行負
          責場地佈置,活動結束後負責清理場地及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或遺失公物,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其他:凡依本須知申請展覽者,本府得與展出作品所有人協議,將特定展出作品留館典
    藏,並致頒感謝狀乙紙,以資感謝。
    〔※附件請上網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