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學校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作業程序,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採學年制之教師兼任行政人員。
三、各級學校人員休假以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非寒暑假期間以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下,
經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休假者,得覈實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一)各級學校於寒暑假期間,經本府核准指定有案之委辦工程或業務、活動,其工程連續逾
一個月或業務、活動連續逾十日。
(二)奉派代理、兼任、借調、調用(支援)他校(機關)業務,十日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給三分之一;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
給三分之二;六個月以上者,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給全數。
(三)寒暑假代理、兼任、借調、調用(支援)他校(機關)業務之期間日數以倍數計算後,並
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具特殊事由,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經本府核准,始得支給;委辦工程以校長、教師兼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或幹事
(承辦工程業務)等人員為限,其經費於委辦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額度內勻支;委辦業務或活動
則以實際辦理人員為限,所需經費於人事費項下,依實際業務或活動天數核實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以月計算,並由各校逕依規定辦理;合併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
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年度中由行政機關調任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服務之人員,依行政機關在職月數比例逕為核給未
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
六、學校請領未休假加班費如有不實或舛錯者,除追繳未休假加班費外,有關人員應依情節從嚴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