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環保科技園區審查進駐廠商申辦作業,依據花蓮縣環保科技
園區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成立「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甄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事宜,包括:
1、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申請案之甄審項目標準、時程、方式等之審定。
2、有關甄審標準、程序與評決結果之事項。
3、其他應由審查委員會甄審之規定事項。
(二)審議廠商/研究機構所提報下列事項:
1、廠商研提之投資營運計畫。
2、研究機構研提之研究計畫。
3、其他應由審查委員會審議之規定事項。
(三)考核入區廠商/研發機構之興建及營運。
三、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
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就本府地政處、本府財政處、本府建設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首長派兼之。
(二)本縣鳳林鎮公所推薦人員一人由本府聘任之。
(三)本府遴聘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四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兼)聘任。
四、審查委員會由執行秘書綜理事務,所需幕僚作業由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成立工
作小組負責辦理,其工作人員由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之。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審查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執行計畫相關資料。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召集人不克召集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派員列席;政府機關委員得由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事項,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本會
之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審查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花蓮縣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報請環保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管理,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甄審入區廠商/研
究機構事宜,其不適用第二點至前點之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甄審入區/研究機構事宜之決議方式,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辦
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完成第一項甄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由審查委
員會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