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
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承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公
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得依本要點規定租金補助。
三、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檢具應備文件逕向花
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本要點租金補助: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三)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五)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以
社會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身心障礙者申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六)商店或攤販租賃契約證明影印本。
五、身心障礙者承租商店攤販租金補助額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千
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百分之八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承租之商店攤販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五)租賃契約終止。
(六)經查獲曾接受政府同性質租金補助者。
七、身心障礙者有第六點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領取租金補助者,本府將以書面通知本人
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八、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
再核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