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憑愛心乘車卡
免費搭乘客運服務,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使用規範
(一)申請人須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
(二)每人限領取一張。
(三)此卡限服務使用者本人使用,乘車者上車應配合司機查驗出
示證件,本項不限金額優惠僅限縣境內搭乘。
(四)每趟搭車時,上車刷卡,下車亦須刷卡。
三、卡片補發
(一)服務使用者遺失愛心乘車卡應立即辦理掛失手續,如遭人冒
用,一經查獲即失效,其使用必須至各地戶政事務所重新申
請。
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愛心乘車卡經掛失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每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愛心乘車卡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換
發,應由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製卡費用(每張九十五元)。
四、卡片回收
愛心乘車卡之服務使用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愛心乘車卡
,並由本府通報製卡廠 商鎖卡: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縣。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四)遺失未通報致遭冒用。
五、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本府每次得停止使用六個月,並由本府
通報廠商鎖卡。如觸及刑法部分,本府將移送法辦。若依規定辦理
掛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