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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核發原住民保留地森林登記證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030078749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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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原住民保留地竹木之管理(林業使用)。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森林法。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三)森林登記規則。

 

三、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

     (二)地籍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

     (三)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

     (四)經營計畫。

     (五)森林登記申請書。

     (六)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土地若為共有者,需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並填妥同意

                書;委託辦理者,請填妥委託書)。

     (七)其他。

 

四、作業內容:

         1.流程圖:如附。

         2.流程說明: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