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員工單房間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單身宿舍)
,特訂定本要點。
二、單身宿舍借用人接獲宿舍借用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及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
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簽訂契約及辦理公證所需費用,均由借用人負擔。
三、本府按月自單身宿舍借用人之薪資扣繳宿舍管理費(含水費、電費、環境
維護及修繕費用等)計新臺幣六百五十元整。
本府得評估各年度實際開支,經簽奉一層核准後,於次年度酌予調整住宿
管理費額度。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