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老人
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溢領催繳及帳務註
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指請領人喪失請領資格或重複請領,與現行相關
補助資格規定不符者其請領之補助費用,依法應予催繳之。
三、溢領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應於本府合法公示送達生效後六
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
終結後仍未繳還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四、應繳還溢領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以一次繳還為原則,無法
一次繳還者,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同意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期
繳還:
(一)溢領金額未滿二萬元者,得分二至十期繳還。
(二)溢領金額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四期繳還。
(三)溢領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還。
前述項所稱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申請分期繳納溢領津貼
及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敘明理
由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各該項社會福利津貼主
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受理,於審酌其陳述意見及本要點之
規定,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申請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
失,致無法一次完納者。
六、經主辦單位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正式公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
列事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三)逾期未交付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
,並移送強制執行。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七、溢領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經本府催繳,並經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仍未繳還者,如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應彙整繕製溢領款項註銷彙總表,專案簽報機關長官同意並函請
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程序沖轉註銷:
(一)溢領人死亡,無財產者且無法定繼承人。
(二)溢領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
足償還溢領金額。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本要點規定催繳後未獲繳納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五)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者。
八、依第七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府得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一)依前點一、二款,檢附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證明。
(二)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三)其他原因,依事實證明之。
九、取得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
即申請行政執行,已註銷之溢領津貼及補助經積極追償收回後,屬
當年度支出,應以原科目辦理支出收回,屬以前年度支出,則以歲
入科目(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