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花蓮縣政府特定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訂定
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定列管計畫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行政暨
研考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
(一)本府具特定列管計畫相關專業之參議或秘書。
(二)本府政風處、財政處、主計處專員以上人員。
(三)具工程、都市計畫或地政等專業之學者或專家。
三、本考核小組職責如下:
(一)辦理特定列管計畫實地查核及書面審核。
(二)考核項目、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之訂定。
(三)考核分數評定。
(四)配合列席專案會議。
四、本考核小組辦理考核事項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召集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召集者,由其餘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辦理考核。
委員於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
六、特定列管計畫考核成績,由各委員評定之分數加總後平均之。
七、本考核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科人員兼辦。
八、本考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學者專家,得
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