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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特定列管計畫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管字第104001228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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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花蓮縣政府特定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訂定
        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定列管計畫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行政暨
        研考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
     (一)本府具特定列管計畫相關專業之參議或秘書。
     (二)本府政風處、財政處、主計處專員以上人員。
     (三)具工程、都市計畫或地政等專業之學者或專家。

三、本考核小組職責如下:
    (一)辦理特定列管計畫實地查核及書面審核。
    (二)考核項目、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之訂定。
    (三)考核分數評定。
   (四)配合列席專案會議。

四、本考核小組辦理考核事項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召集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召集者,由其餘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辦理考核。
        委員於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

六、特定列管計畫考核成績,由各委員評定之分數加總後平均之。

七、本考核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科人員兼辦。

八、本考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學者專家,得
        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