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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足額進用原住民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01925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1050127花蓮縣政府足額進用原住民應行注意事項-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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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
條規定,規範本府各處足額進用原住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處進用下列人員(下稱約僱等三類人員)之總額,除出缺
不補外,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含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
三、本府各處擬進用約僱等三類人員時,應提供「本府○○處約僱等三
類原住民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一)及「本府○○處約僱等三類
原住民進用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二),並簽會本府人事處。
進用原住民比例未達前點規定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
務費勻支。
本府各處進用約僱等三類人員之員額如未達三之倍數(下稱餘數)
,而經本府人事處合併計算其他處餘數達三之倍數時,亦應配合進用
原住民;未配合進用而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務費勻
支。
四、本府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時,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第五條規定,應有百分之二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各處職缺擬辦理
外補或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而經人事處計算本府原住民公務人員比
例不足時,各處應配合進用原住民公務人員或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原住民族考試;未配合辦理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
務費勻支。
五、前二點之代金,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依
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六、本府各處依本注意事項公開甄選第二點人員時,應於原住民人力
資源網(https://iwork.apc.gov.tw)公告七日以上,必要時得與原
住民就業服務人員聯絡,聯絡電話:8246347,聯絡信箱
iwork692870@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