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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足額進用原住民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01925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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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
        條規定,規範本府各處足額進用原住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處進用下列人員(下稱約僱等三類人員)之總額,除出缺
        不補外,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含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

三、本府各處擬進用約僱等三類人員時,應提供「本府○○處約僱等三
        類原住民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一)及「本府○○處約僱等三類
        原住民進用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二),並簽會本府人事處。
        進用原住民比例未達前點規定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
        務費勻支。
  本府各處進用約僱等三類人員之員額如未達三之倍數(下稱餘數)
      ,而經本府人事處合併計算其他處餘數達三之倍數時,亦應配合進用
        原住民;未配合進用而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務費勻
        支。

四、本府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時,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第五條規定,應有百分之二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各處職缺擬辦理
        外補或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而經人事處計算本府原住民公務人員比
        例不足時,各處應配合進用原住民公務人員或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原住民族考試;未配合辦理致本府須繳納代金者,代金由該處業
        務費勻支。

五、前二點之代金,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依
        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六、本府各處依本注意事項公開甄選第二點人員時,應於原住民人力
        資源網(https://iwork.apc.gov.tw)公告七日以上,必要時得與原
        住民就業服務人員聯絡,聯絡電話:8246347,聯絡信箱
        iwork692870@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