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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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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戶政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023596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1050218花蓮縣戶政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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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因業務需要,應
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供之移民資訊連結作業(以
下簡稱本連結作業),為確保資訊安全暨保護個人資料,特訂定
本要點。
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連結作業,指移民署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
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提供本府及所屬各戶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查詢國人、外國人入出境資料;本連結作
業資訊提供得運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以下簡稱本系
統)為線上資料查詢。
三、本連結作業之使用對象為本府民政處暨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人員因
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四、使用機關依據戶籍法及國籍法等相關法規,於受理下列案件或業
務事項時,使用者得運用本系統查詢申請人入出境(國)資料:
(一)國籍變更案件。
(二)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文件核發或人口清查業務,依相關法令規
定或認有疑義,需查詢當事人或相關人之入出境(國)資料。
(三)受理受委任辦理印鑑證明。
(四)因其他戶政業務需要,依其案件或業務性質經機關(單位)分層負
責明細表決行層級之主管核准者(以下簡稱單位主管)。
五、使用方式:
(一)使用者應自備自然人憑證讀卡機。
(二)使用者應先取得自然人憑證。
(三)使用者上網登入本系統,網址:
(
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
),步驟如下:
1、填寫申請表:使用者持自然人憑證至本系統首頁選取
「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
勾選申請使用項目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
2、提交送件:
(1)本府民政處使用者完成填寫申請表程序,經內部簽
核程序審核申請表,持機關憑證至本系統首頁選取
「機關統一代理申請帳號」功能選項,查詢及核對
申請資料後點選「送出」。
(2)使用機關所屬使用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完成填寫申
請表程序,層轉本府代為提交送件。
(3)帳號權限核配:使用者申請之電子表單經由本系統轉
至移民署複核,俟核配使用作業權限,由移民署以電
子郵件通知申請者後正式使用。
(4)使用機關應持機關憑證於本系統辦理機關個別註冊申
請並應經移民署認證。
(5)使用者因調(離)職或其他原因,無繼續使用之需要者,
使用機關應以機關憑證至本系統註銷該使用者帳號。
六、為維護資料安全管理,使用機關應至少指定一名承辦人員,管理
使用者帳號申請及註銷事宜。
七、使用機關於使用本系統,應逐案填寫查詢紀錄表(附件一),於年度
結束後裝釘成冊,並保存五年。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應併同申請案
件歸檔保存,非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攜出或將資料外洩,並依檔案
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毀;但辦理國籍變更案件應隨文檢附申請人入
出境(國)資料層轉上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已查詢並列印因故未辦理之書面資料,應另妥善保存,於年度結束
後併同當年度之使用紀錄(主管稽核月明細表)、查詢紀錄表裝訂成
冊保存。
八、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
用權限。
九、使用者結束查詢本系統時,應立即登出系統,嚴防他人未經授權
取得資料。使用者對於查詢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法
律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善盡保密之責,如有違反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使用者及使用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及刑法等相關法規究責。
十、使用機關使用移民署入出境查詢作業系統異常,有即時查詢資料
之必要者,應以疑義查詢表(附件二)傳真移民署代為查詢,並於
傳真後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公文備查。
十一、使用機關於每月十日前,應持機關憑證下載上一月份之主管稽
核月明細表,由單位主管查核查詢紀錄表使用者查詢目的與業
務是否相符;主管稽核月明細表至少保存五年。
十二、使用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以上自主稽核作業(自主稽核表如
附件三),並配合本府每年一次(本府對戶政事務所稽核表如附件
四)及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之督考稽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十三、使用機關應用移民資料,如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經移
民署通知依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並應配合移民署實地稽
核。
十四、使用機關如有違反移民署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
要點規定或經督考稽核有應改善事項,經移民署通知限期改善
,不依限完成改善者,移民署得即時暫停其連結作業。
經移民署暫停連結作業之機關(單位)如欲回復連結作業,應於
完成改善事項後,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可回復連結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