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內部控制,提升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花
蓮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
(二)各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之諮詢審議。
(三)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四)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五)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觀光處處長。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
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
工作會議,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出席之專家或學者
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