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拓展花蓮學子的國際視野,營造校園
中尊重差異、深度探索多元文化的氛圍,鼓勵設籍本縣學生申請留
學方案,以提升具備國際觀、跨文化思考批判力及解決問題能力的
未來人才,汲取先進國家學習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依當年度簡章公告為準。
三、審查結果公告:依當年度簡章規定辦理,並公告於花蓮縣政府網頁
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四、本府得委託留學代辦業者,辦理受補助人之出國留學事宜,受補助
人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自行委託其他業者,若有違反時取消補助資格
,已發放之公費則須全數返還。
五、補助公費期限、額度、核發
(一)補助期限最長一年為原則。
(二)補助額度因考量物價匯率變動及留學階段之不同,依當年度簡
章規定辦理核發。
(三)補助期間請假返國:每一年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 補助公費;逾二十日者,除因不可抗
力,事先經本府同意按日數比例返還外,應返還 當年所領
全額補助公費。
(四)提前結束國外學習:國外學習日數以不得少於學校應就讀日數
之百分之九十日曆天為原則。未達應就讀時數百分之九十日曆
天者(除因不可抗力並事先經本府同意,按日數比例返還外),
應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已達百分之九十日曆天者而未滿約
定之期間者,按日數比例返還溢領之補助公費。
(五)補助公費核發方式以完成當年度簡章及契約書經費撥補規定後
,以一次撥付為原則,補助公費應撥付至受補助人指定之監護
人國內帳戶。
(六)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
國外學習公費、獎學金或本府其他就學補助費。
(七)受補助人應與本府簽署行政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並依契
約書規定覓妥保證人後,始得申請核發補助公費。受補助人因
赴國外研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要點受補助人注意事項及
契約書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人注意事項
(一)依當年度簡章或本府公文書通知配合辦理報到、參與說明會等
相關事宜。
(二)申領補助公費:
1、受補助人完成當年度簡章及契約書經費撥補規定後,檢附
領據、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領作業。
2、補助公費撥付帳戶限為國內銀行或郵局帳戶;受補助人申
請帳戶變更時,應填具申請變更表件並檢附變更後匯款銀
行帳戶資料等,完成變更作業後始得撥付經費。
(三)辦理結案:受補助人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辦理結案。
(四)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受補助資格或按比例返還
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所繳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本府要求提供申請文件正本核驗時,未配合辦理。
3、未能於當年度公告期限內完成公費申領事宜。
4、違反當年度簡章規定及契約書內容。
5、於補助期間,有違反本案規則、國家法令或觸犯刑案經本
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
回國。
(五)受補助人出國學習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
者,停止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
。受補助人得於簽約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
定證明書向本府申請恢復資格,屆期未能完成者,喪失受補助
資格。
(六)受補助人有詳實填寫本府提供之有關補助公費問卷及相關調查
資料之義務。
(七)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或國家之權利
義務(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應自行負責。
(八)受補助人依本專案簡章規定提供之相關作品、影片及照片等資
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版台灣授權條款,
以非專屬、無償授權花蓮縣政府使用。
七、本府得依年度預算,保留增減列名額之權利。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