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從事家庭教育之推展、輔導與諮
詢,特設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召募家庭教育輔導團成員,協助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
稱中心)建置學校推動家庭教育策略與方法。
(二)建置專業教師人力資源庫,研發有效之教學方法,辦理演示教
學、觀摩教學、諮詢等輔導工作。
(三)辦理教師研習、專題研討會、進行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教材研
發,有效提供教師推動家庭教育四小時課程及活動服務。
(四)建置家庭教育輔導網站:
1、開設教學研討區,供教師分享教學心得或研討教學疑難問
題。
2、蒐集並上傳教學資源,提供教師分享使用。
(五)協助學校提供弱勢、高關懷家庭家長諮詢家庭教育服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置召集人、副
召集人各一人,由團長於本縣高中、國中或國小校長中,擇定適當
人選,陳報本府同意後聘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陳報本縣
家庭教育中心同意後聘任;設工作小組四組,每組置組長、副組長
各一人,由召集人擇本縣具有家庭教育專業知能之校長、或本縣推
動家庭教育中心學校校長、中心資深志工等人員陳報本縣家庭教育
中心同意後聘任;工作小組每組置輔導員三至五人,以經培訓之高
中、國中、國小家庭教育種子教師或中心志工兼任。
前項輔導團成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因特殊因素得經團長同意延
長聘期,但以六個月為限。輔導團成員期滿,成績表現優良者得
續聘 (派)之。
四、輔導團工作小組及事務分配如下:
(一)課程組:
1、邀請國民中小學校種子教師彙編或開發家庭教育四小時課
程及活動。
2、建立家庭教育數位教材資源網(含家庭教育課程綱要)。
3、辦理家庭教育課程教材甄選或績優分享。
(二)進修組:
1、辦理輔導團員增能課程,每年以辦理二場次增能課程為原則
,每場次四至六小時。
2、督導會報:邀請諮詢顧問或學者專家進行專業督導,每年以
辦理二場次為原則。
3、培訓工作坊:針對家庭教育課程研發或相關議題專業知能,
每年至少規畫辦理初階或進階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工作坊一場
次。
(三)輔導組:落實家庭教育在學校之推動工作。
1、輔導組員責任分組,接受學校推動家庭教育諮詢,並得依實際
需要至所屬責任區學校進行到校輔導。
2、年度績優學校甄選、遴薦及表揚。
3、行動對話:就輔導團團員在校園推動實況,或各工作分組辦理
相關工作計畫,以專題報告或議題討論方式進行。
(四)關懷組:協助弱勢及高關懷家庭學生之家長予以關懷輔導。
1、藉由中心志工瞭解學校弱勢及高關懷家庭學生之家長個案,
並進行家庭關懷及家長親職教育輔導。
2、與學校合作進行弱勢及高關懷家庭之家長諮詢及教育輔導。
3、辦理弱勢及高關懷家庭弱勢、高關懷家庭學生之家長支持團
體或親職教育成長課程。
(五)推動家庭教育中心學校:
1、協助課程、進修組規畫家庭教育課程及進修課程計畫。
2、協助召開團務會議等相關行政工作。
3、綜合及彙整學校家庭教育相關資料。
五、輔導團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亦得就協調事項召開協調會。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六、輔導團依下列規定辦理各項輔導工作:
(一)巡迴輔導:每年度依實際需求另訂相關實施計畫。
(二)實地輔導:輔導員必要時得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
教法輔導、教學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
(三)課程研習:辦理全縣性、區域性之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
長團體、工作坊、實作研習等。
(四)遠距服務:建置家庭教育教師資源網站,透過網路提供教師教
學相關資訊及教學所需之諮詢服務與輔導。
七、輔導團年度具體工作目標:
(一)依本縣年度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訪視計畫進行線上評核,必
要時得至評核優異或待改善之學校進行到校實地評核。
(二)規畫教育人員進修課程至少二次。
(三)定期提供教學資源並上傳至網站。
八、輔導團及推動家庭教育中心學校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績效優良,得依
下列原則辦理行政獎勵:
(一)輔導團於每學年結束後報請本府敘獎: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最高予以嘉獎一次。
2、執行秘書、各組組長最高予以嘉獎二次。
(二)輔導員及推動家庭教育中心學校校長、承辦人最高予以嘉獎二
次。
九、輔導團應於每年十月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
育部補助外,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十、其他:
(一)輔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二)執行秘書得視本府預算每週減授二至三節課,每學期以60節課
為上限。
(三)擔任訪視活動輔導委員或專題演講講座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
鐘點費及交通費等。
十一、本要點所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