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
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範圍及項目: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
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並在年度預
算額度內支應。
四、申請程序:
(一)協會符合申請補助案(計畫活動)應於計畫活動前一個月內,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
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送本府申請補助。
(二)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返還已撥付款
項。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預定人
數)、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附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四)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補助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用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五、補助經費標準:
(一)本府得視計畫實際需要及年度預算額度核定補助金額,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
八十為限。
(二)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協會之執行能力與舉辦活動規模顯屬相當。
(四)協會活動執行成果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七、補助經費核銷:
(一)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領據、成果報告(含收支清單)、受補助項目之
支用單據、活動相片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府審核;格式如附件三、四、五、六
,本府審畢後退還支用單據,由協會自行保存。
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動時,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二)同一活動由協會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協會辦理活動之各項支用單據、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部分應裝訂成
冊,並妥為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派員查核,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協會繳驗各
項支用單據影本。
(四)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府核定補助比例繳回;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
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協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成效不佳、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
、各項支用單據未妥善保存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者,除應繳回已核給之該
部分補助經費外,本府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協會停撥當年度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
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七。必要時,本府為了解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得隨時派
員至協會訪查。
十、公開程序:本府應定期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開對協會補助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