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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文化服務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文演字第1070220557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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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積極運用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文化服務隊志工人力資源,鼓勵民眾參與文化事務志願服務,提升各項服務品質,特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二、資格

應徵文化服務隊志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對文化工作有服務熱忱者。

三、志工甄選與錄取方式

(一)由志願者提出報名文件送審,經本局審查小組定期審核面談,通過後分配各館舍實習。實習以三個月且時數達三十六小時以上為原則。

(二)實習期滿經本局審查小組考評績效,表現優良者,由本局發給聘書,正式邀請成為本局文化服務隊志工。

(三)前述審查作業,本局得委託文化服務隊辦理之。

(四)志工均為無給職。

四、志工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局所屬各館舍值勤、諮詢、導覽解說、展演活動之推廣等。

(二)支援本局各科相關活動。

(三)志工每年度服勤時數以一百零八小時為基準,並應參加每月志工月例會。

五、志工之考核

(一)平時考核

 1、由本局文化服務隊負責,於每年六月辦理。

 2、凡志工之出勤情形、工作態度、團隊精神、參加會議與訓練情形等皆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3、志工有特殊貢獻或重大不當行為時,由文化服務隊隨時提報獎懲。

(二)年度考核

 1、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

 2、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採取退場機制。

六、退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通知下年度不續聘,並收回志工服勤背心及註銷證號:

(一)當年度服務時數未滿一百零八小時。

(二)年度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七、獎勵

(一)本局每年辦理志工服勤獎勵,依全年度服勤總時數前三十名各頒授獎狀鼓勵。

(二)服務期間考核成績優良者,推薦參與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或其他單位辦理之績優志願服務人員表揚活動,以資獎勵。

八、福利

(一)本局應依預算為志工投保意外險。

(二)本局得選派志工參加縣內外研習、訓練或表揚活動,並酌補助經費。

(三)本局所辦各項藝文活動、課程、參訪,得保留若干名額,供志工參加。

九、志工須知與守則

(一)服勤時應按規定時間準時報到並穿著規定之服裝及配戴服務證。

(二)應忠於職守,遵奉一切規章,服從各級志工幹部之督導指揮。

(三)應發揮主動積極之精神,保持良好之工作態度。

(四)服勤時間內,未經核准,不擅離工作崗位。

(五)志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和衷共濟,維護本局及服務隊榮譽。

(六)服勤中遇有無法處理之狀況,應立即向志工幹部或本局人員請求協助。

(七)因故不能參與服勤時,應向文化服務隊各組幹部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另覓代理人。

(八)服勤中,如需使用本局任何設施、物品,應事先取得同意並愛惜公物。

(九)志工應尊重本局之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局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