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學
習客語之意願,積極學習並參與客語認證,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落
實客語無障礙環境,依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學習客語或通過客家
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各機關學校同仁於上班時間參加客語認證考試,並檢附證明文件事
先向服務單位申請者,給予公假,但其日數及次數由各機關學校視
業務需要核給。
四、累積學習客語學習時數或通過客語認證初、中、中高級認證者之獎
勵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於機關學校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對於通過客語認證者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或各機關於公開場合表
揚,並得頒發適當之獎牌或獎狀給予嘉勉。
(三)學習客語或通過客語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學習客語時數五十小時或通過初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
員予以嘉獎一次。
2、學習客語時數一百小時以上或通過中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
務人員予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記功一次。
(四)另為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
每年度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達員工百分之三者,機關學校首
長一人、承辦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符合前項第三款定之人員於取得合格證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
證明二個月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或學習時數證明,俾憑辦理
相關敘獎作業,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
第一項學習客語時數,分為數位學習及實體學習兩類。第一類
以政府單位數位學習網站為限;第二類以政府部門所開設之客
語課程為主,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為限。
五、針對報名參與客語能力測驗者,給予測驗報名費補助,其具體措施
如下:
(一)通過各級客語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測驗報名費全額補助,並
以一次為限。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二個月內向機關學校
提出。
(二)參加各級客語認證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並以
二次為限,且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客語認證已獲得補助者
。補助申請須於考試結束後二個月內,持相關證明向機關學校
提出。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經費支應,本府及各級學
校之補助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相關經費統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