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依「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
作業要點」,推動客語整體發展績效卓著,為辦理本府推動客語整
體發展績優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特依前揭作業要
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支用原則。
二、本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推動客語業務以外之用途,其主要用途項目
如下:
(一)辦理「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所需之前
期規劃經費。
(二)下列執行客家整體發展計畫所需之相關推動經費項目:
1、核發「花蓮縣獎勵客語績優作業要點」所需之獎金與獎品。
2、補助「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務人員客語能力
獎勵作業要點」所需之報名費。
3、補助本縣縣民參加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報名費
,但同一補助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4、依據「花蓮縣客家事務輔導團設置要點」召開會議所需之
委員出席費、誤餐費、交通費、郵電文具及雜支等費用。
5、獎勵本縣績優客語薪傳師。
6、客語薪傳師推廣客語教學之鐘點費。
7、辦理相關業務工作人員之超時加班費。
(三)下列其他有助於轄內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相關經費項目:
1、國內案例觀摩或業務考察。
2、教育訓練或與客語有關之研討會。
3、說明會及宣傳(導)等相關費用。
4、軟、硬體設備採購費用。
5、執行本案有關之水、文具、郵資、誤餐、電腦耗材等作
業費。
三、客家委員會核定獎勵金應依本原則規定支出項目覈實編列經費,並
循預算程序納入單位預算,俟補助款撥入縣庫後始得動支;並應於客
家委員會核撥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支用情形提報該會備查。
四、獎勵金編列分配以當年度預算支用為原則,如有賸餘則全數繳庫,不
再另行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