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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語友善環境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客文字第1060216328號 函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
圖表附件:
1061114花蓮縣客語友善環境設置作業要點-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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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語言及文化整體發展計畫
,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友善環境係指位於本縣境內之客語友善商店、客語
友善社區中心、客語友善家庭及客語友善美食街,其定義如下:
(一)客語友善商店:參與推動「賣東西講客話」活動之商店。
(二)客語友善社區中心:提供社區客語認證教材、客語資訊服務及
推廣客語之社區據點。
(三)客語友善家庭:指親子二代兩人以上,參與客語薪傳師開設客
語傳習班,出席率達八成以上之家庭。
(四)客語友善美食街:指由五個以上參與推動「賣東西講客話」活
動之行動餐車,所聚集形成之合法營業場所。
三、本要點所稱「賣東西講客語」活動客語影音平台為臉書(Facebook)
「花蓮縣客家事務輔導團交流平台(以下稱交流平台)」,網址:
https://facebook.com./hlmuseum
。
四、設置花蓮縣客語友善環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語友善商店:
1、應填寫「花蓮縣客語友善商店資料表」一份(附件一)。
2、應於室外明顯處設置由本府所提供之客語友善商店旗幟一
幅。
3、享有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參與評比之權利。
4、消費者上傳打卡「賣東西講客話」活動客語影音至交流平
台,向商家出示訊息即可獲得店家提供九五折優惠或參與
集點卡優惠活動。
5、本府得協助提供客語播音服務。
(二)客語友善家庭:
1、應填寫「花蓮縣客語友善家庭資料表」一份(附件二)。
2、應於住家明顯處設置由本府所提供之客語友善家庭識別標
章一面。
3、享有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參與評比之權利。
4、參與客語友善家庭成員享有優先報名參與本府客家事務處
相關活動及其優惠資訊。
5、應參與客語友善家庭成果發表會。成果發表會形式、地點
另訂。
(三)客語友善社區中心:
1、應填寫「客語友善社區中心資料表」一份(附件三)。
2、應於室外明顯處設置由本府所提供之客語友善社區中心旗
幟一幅。
3、享有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參與評比之權利。
4、應於明顯處設置由本府所提供之資訊傳播架一組。
(四)客語友善美食街:
1、應填寫「客語友善美食街資料表」一份(附件四)。
2、應於餐車明顯處懸掛由本府所提供之「客語行動餐車.賣
東西講客話」標章一面。
3、享有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參與評比之權利。
4、消費者上傳打卡「賣東西講客話」活動影音檔至交流平
台」,向商家出示訊息即可獲得店家提供九五折優惠。
五、依本要點設置客語友善環境者,應參與競賽評比。其規則如下:
(一)評比時間: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下
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評比標準:
1、第一組客語友善商店及客語友善美食街:
(1)上傳打卡「賣東西講客話」客語活動影音檔至「交
流平台」,經統計累積則數最少三十次,佔總分百
分之五十。
(2)不定期由本府特派委員以秘密客身份實地訪視環境
清潔及「賣東西講客話」實際執行情形,並上傳影
音檔至交流平台,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3)其他應予列入評比之項目,佔總分百分之十。
2、第二組客語友善家庭:
(1)擔任秘密客實地訪視本縣客語友善環境實施情形,
填寫訪視評分表(附件五至附件七),並上傳打卡
客語活動影音檔至「交流平台」,經統計累積則數
最少三十則,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2)不定期由本縣客語友善家庭及本府特派委員以秘密
客身份實地訪視,居家環境布置及家庭成員使用客
語頻率,並上傳訪視影音檔,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3)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客家語言文化活動之狀況,佔總
分百分之十。
(4)其他應予列入評比之項目,佔總分百分之十。
3、第三組客語友善社區中心:
(1)上傳打卡「社區中心客語活動/客語服務情形」客語
影音檔至交流平台,經統計累積則數最少三十則,
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2)不定期由本縣客語友善家庭及本府特派委員以秘密
客身份實地訪視環境清潔及講客家話頻率,佔總分
百分之三十。
(3)資訊傳播架使用管理維護情形,佔總分百之三十。
(4)其他應予列入評比之項目,佔總分百分之十。
(三)評比計分與獎勵:
競賽評比成績採總分數計算,績優錄取,並擇期於公開場合
表揚以資鼓勵。評比獎勵如下:
1、特優錄取一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獎狀一禎。
2、優等錄取二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肆仟元整、獎狀一禎。
3、特等錄取三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參仟元整、獎狀一禎。
4、甲等錄取五名,頒發獎勵金新臺幣貳仟元整、獎狀一禎。
5、普獎,擇優錄取,頒發客家特色商品一份。
若遇同分者,以上傳客語影音檔之累積次數多者優先錄取。
六、第四點所需旗幟、標章、播音服務、資訊傳播架等之費用,由本
府提供。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作業要點」
各項獎勵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