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考古遺址文化資
產,針對轄內私有土地個人、家戶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以下簡稱家
戶型開發行為),鼓勵委託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執行考古遺址試掘
評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古遺址試掘評估,指於考古遺址內進行開發行為前,邀請
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開發計畫範圍內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與研提
減輕對策之工作。
三、經本府核定於開發行為前應進行考古遺址試掘評估,且以設籍本縣之縣
民個人或家戶使用為目的者(以下簡稱本縣人民家戶型開發行為),開發人
得委託文化局辦理之。
前項之委託人以自然人為限。
四、本縣人民家戶型開發行為委託文化局辦理考古遺址試掘評估者,開發人
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身分證影本、地籍謄本、地籍圖套繪及開發計畫
基本資料表(附件二)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五、文化局依第四點受託辦理考古遺址試掘評估所生費用,由文化局負擔之。
但年度經費用罄時,經與開發者協商延至下年度辦理,或由開發者負擔之。
六、非本縣人民之家戶型開發行為得委託文化局辦理考古遺址試掘評估。但所
生費用,應自行負擔之。
七、考古遺址內非家戶型開發行為,一律由開發者自行辦理考古遺址試掘評估
,自行負擔所需費用。但得諮詢文化局之意見,文化局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