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經濟部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鼓勵並受理本縣服務業、機關、集合式住宅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
建置能源管理系統之申請補助,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
特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為執行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核、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申請補助期間: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二)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含各補助項目總額度)將用罄時,本府
得公告終止補助(或該項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補助順序
以申請順序為準。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
及 CNS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辦公及營業場所T8或T9 螢光燈具。
(三)室內(地下)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
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含用
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含電表及其他感測
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五、營業中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 公務機關及集合式住宅、辦公大
樓設備汰換與設置申請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標準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營業中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及機關和
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未符合經濟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
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
產品,汰換為符合上開規範之1或2級產品。以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不足1kW部分則不予補助
,不限冷氣臺數。
3、汰換之舊品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訂定「應設置資源回收設
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辦理回收,並取得廢四機回收聯單,不得再行裝設於其他
場域。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
指定能源電力用戶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辦公室及公共空間。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100 lm/W
以上之照
明燈具。
3、每盞燈具補助五百元,不限數量。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集合式住宅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及地下停車場。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停車場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120 lm/W以上
之LED照明燈具,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
智慧照明控制功能。每盞燈具補助二百元。
(四)能源管理系統設置:依據契約容量分為中型及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中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本縣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並符合經濟部商
業司登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指定能源用戶和機關及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
動化節能管理,每套補助以十萬為上限,每案場限補助一套。
2、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本縣契約容量大於800kW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指定能源用戶和機關及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
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每套補助以一百
萬元為上限,每案場限補助一套。
六、申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表及完工驗收證明表:
1、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及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
照明者,申請者須事先填具【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
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府申請,獲通知核可者,於汰換完成後檢
具【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完工前、後證明文件】(如附件
二)。
(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做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2、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須事先填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
理系統-建置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府申請,獲通知核可者,於
完工後再檢附【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
證明表】(如附八)。
(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作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二)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服務業:商業登記證、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
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機關用戶:組織法規
3、學校:設立證明文件
4、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
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最近一期臺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人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出具申請人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
關係切結書 (如附件四),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四)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新購設備之購買統一發票收執
聯或收據之影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
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
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需檢附之文件:
1、申請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
離式冷、暖氣機者,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既有無風管空氣調
節機回收處理,並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
節機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
2、申請者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
機拆解處理者,須提供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
機之處理證明文件(如附件三) 。
(六)符合設備補助規格之證明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1級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並檢附受補助產品
之廠商保證(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參考網址如下: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2、辦公室照明燈具:符合發光效率10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
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LED符合發光效率120 lm/W(含)以上之照
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中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
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
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
呈現。
(2)契約容量大於800kW(大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
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
計度數之報表;冰水系統、冷卻系統之出入水溫度、總流
量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七)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府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七、補助審核作業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補助審查作業:
1、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
十四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2、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
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3、完工稽查:現場施作完成後,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資料,報請稽核
查驗,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以作為補助撥款之依據。
(二)補助撥款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申請者應檢附撥付帳戶
之存摺 封面影本及補助領據(如附件五,且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
,於領據貼 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
助款;
1、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2、郵寄支票:郵寄抬頭以申請者為戶名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
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尚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因預算將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未配合本府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四)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五)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九、申請表格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
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或下列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
重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三)申請補助之裝設設備非汰換設備原址。
(四)未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五)未配合本府協助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者,或查驗後限期改善未果者。
(六)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七)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情事。
十、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
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