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石梯漁港浮動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圖如附件一 ,使用船舶種類如下:
A、B及C區停泊區,共六席船席位,提供本縣石梯漁港籍娛樂漁業漁船及總長度十六.五公尺以下之遊艇使用。
三 、申請使用本碼頭者,應於停泊前日七日至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四 、經本府核准使用本碼頭者(以下簡稱碼頭使用人),除本縣石梯漁港籍娛樂漁業漁船外,其他船舶、遊艇或浮具應於指定期限內繳交使用管理費(停泊費),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碼頭之權利。
前項收費基準另由本府公告之。
五 、碼頭使用人應依本府指定船席位置停泊,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逕自調換或轉讓船席。
六 、碼頭使用人需將船舶駛離五日以上者,應預先具明附理由通知本府,本府得同時決定提供該船席予他船舶停泊。
七 、碼頭使用人於船舶靠泊本碼頭期間,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
八 、船舶靠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漁船先行,並避免引起航跡流,連帶影響其他正在上下乘客載客船舶及碼頭之靜穩度。
九 、船舶泊靠本碼頭時應低速小心慢俥,不得直接衝撞本碼頭,纜繩不得於纜樁上作為操艇時之拉力輔助支點。
十、船舶泊靠本碼頭時,纜繩應繫於繫纜柱(樁)或其他專供繫繩之設施,不得將纜繩繫於扶手、欄杆、基樁、消防栓及其他非供繫繩用之設施。
十一、需引導遊客上下之船舶,應向遊客說明上下本碼頭之注意事項;船舶泊靠本碼頭在纜繩未繫穩及船未停妥前,不得讓乘客上下船;乘客未全部登船且坐穩前,船舶不得鬆纜開船。
十二、本府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碼頭時,碼頭使用人應配合將船舶移泊他處。
十三、本碼頭所在地之港區,發佈颱風警報日時,碼頭使用人應將船舶駛離停泊區,避免停靠船體與本碼頭設施互相受力碰撞,造成船舶及設施損壞。
十四、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
(三)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排放入海。
(四)釣魚、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訓練、跳水、游泳或其他水上活動。
(五)漁具、漁貨或其他物品或私人物品堆放於本碼頭區域。
(六)停泊或放置未具船型之浮具。
(七)未經許可於本碼頭設施張貼廣告。
(八)其他妨害本碼頭安全或污染本碼頭環境之行為。
因前項各款行為或其他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生本碼頭設施損毀,行為人應予修復,本府得逕為修復後向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行為人應照價賠償。
十五、碼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經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府得終止本碼頭船席租用。
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