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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7026055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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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辦理社區大學,推展民眾終身學
        習、提升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花蓮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處長、副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其他行政工作
       人員由終身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機關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