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花蓮縣石梯漁港浮動碼頭使用管理要
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縣主管石梯漁港浮動碼頭遊艇停泊費每日每船席位收費標
準如下:
一、船全長十公尺以內:新臺幣四百元。
二、船全長十至十六點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船全長十六點五至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三 條 除本縣石梯漁港籍娛樂漁業漁船以外之遊艇,各遊艇所有人或使
用人於離港前,由花蓮縣政府按日核計停泊費,書面通知其至指定機
關(構)繳納。
第 四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