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本縣北區四鄉市(花蓮、吉安、新城、秀林)
民眾意見溝通,了解民意需求,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推動縣政建設,特設置「花蓮縣
政府北區縣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訂定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政府服務躍升方案」。
三、本中心設置地點:本府縣政服務中心(暫並用)。
四、本中心服務轄區:本縣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及秀林鄉。
五、本中心人員之配置,係採臨時任務編組方式,並置下列人員:
(一)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及考核本中心其他人員。
(二)置副主任若干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協助綜理本中心業務,並
受主任之指揮、監督協辦考核本中心其他人員。
(三)置服務員若干人,視地方需要由本府各單位遴選熟悉法令、業務人員派駐,受
理服務轄區內民眾申請或陳情案件。
(四)置志工若干人,為無給職,由本中心主任敦聘地方熱心人士協助服務工作。
六、本中心服務項目:
(一)接受民眾囑託,代為洽詢、洽辦事項(含人民申請案久未核復或逾限之查詢、
催辦)。
(二)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及列管。
(三)環境保護之推廣與協助。
(四)縣政業務諮詢。
(五)急難救助、救濟事項及本縣縣民之就業媒合。
(六)法律諮詢服務(含消費爭議諮詢)。
(七)各種申請書表填寫之指導、填表說明範例之提供及代書寫等事項。
(八)本縣觀光旅遊資料之提供。
(九)其他上級交辦為民服務有關事項。
七、本中心服務時間:比照本府員工上班時間。
八、民眾向本中心申辦案件之作業程序:
(一)民眾親自到本中心申請或陳情時,由本中心派駐人員受理,並列案洽承辦單
位辦理,必要時由本中心派員陪同申請人先行前往會勘。
(二)民眾電話查詢時,由本中心隨時解答,如涉及疑難問題或法令解釋未能即時
解決者,即移請承辦單位答復並副知本中心,或由承辦單位副知本中心轉復
申請人。
(三)民眾書面陳情時,由本中心送請業務單位辦理,本府各單位於陳情案送達後,
應即時處理,最遲於十四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本中心,服務人員
應負責稽催及追蹤。
九、本中心為單一窗口,因應為民服務、協調事項之業務聯繫、通知等必須對外發通知時
,以「花蓮縣政府北區縣政服務中心」、「花北服字第○○○○號」並加蓋圓戳章發
送,以應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