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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創生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8008492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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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地方創生政策及落實各項相關工作,以因
        應人口問題、提升地方產業及促進鄉鎮市均衡發展,設立花蓮縣地方創生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地方創生相關政策。

     (二)整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推展地方創生之資源。

     (三)建立本府產官學合作關係。

     (四)配合中央地方創生相關政策推動。

     (五)本縣地方創生相關計畫及事業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地方創生建構與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行政暨研考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觀光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六)地政處處長。

     (七)社會處處長

     (八)客家事務處處長。

     (九)民政處處長。

     (十)文化局局長。

     (十一)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二)青年發展中心執行長。

     (十三)各鄉鎮市長。

     (十四)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五至十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業者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綜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
        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