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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8012557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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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2030雙語國家政策及落實各項相關工
       作執行,藉以提升縣民英語能力與國際化視野,特設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
       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雙語相關政策及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府推動雙語策略執行之諮詢事項
      (三)整合本府推動雙語計畫、方案、措施等事項之意見
      (四)配合推動中央雙語相關政策執行
      (五)其他有關雙語政策的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副祕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行政暨研考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觀光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社會處處長
      (六)原住民行政處長
      (七)人事處處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衛生局局長
      (十)警察局局長
      (十一)消防局局長
      (十二)專家學者五至十五人
        本會會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主)(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代表列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綜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